(2015)城民二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与张锦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张锦全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534号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永龙,该供热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柴英英委托代理人达辉被告张锦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应站诉被告张锦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王秀燕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