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崔海洋与何瀚林、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洋,何瀚林,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62-3号原告:崔海洋,男,汉族,1952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瀚林,男,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王梅,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洋与被告何瀚林、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海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4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