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63、王国娥与敖汉旗新惠林百民一品香砂锅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娥,敖汉旗新惠林百民一品香砂锅居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950号原告王国娥,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李东福(系原告儿子)。被告敖汉旗新惠林百民一品香砂锅居店,住所地:敖汉旗。经营者林百民。委托代理人王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娥诉被告敖汉旗新惠林百民一品香砂锅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娥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那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