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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贵生与被执行人姜德魁、王洪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生,姜德魁,王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李贵生,男,1963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姜德魁,男,1955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洪芹,女,1954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贵生与被执行人姜德魁、王洪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李贵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立即将转让的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要李贵生患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暂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痊愈时在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凤彬审 判 员  崔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