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贵生与被执行人姜德魁、王洪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生,姜德魁,王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李贵生,男,1963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姜德魁,男,1955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洪芹,女,1954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贵生与被执行人姜德魁、王洪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李贵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立即将转让的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要李贵生患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暂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痊愈时在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凤彬审 判 员 崔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