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桐乡银通置业有限公司与曹春风、孙耀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银通置业有限公司,曹春风,孙耀强,谢鸿燕,姚建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桐乡银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炯。委托代理人:沈黎明、周红丽,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春风。被告:孙耀强。被告:谢鸿燕。被告:姚建芬。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征宇、周欣,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桐乡银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凤、孙耀强、谢鸿燕、姚建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谷青独任审判,后因审判人员工作调整,本案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罗静之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银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桐乡银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