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6)张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店区卫固镇人民政府,淄博市宏达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张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张店区卫固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淄博市宏达建筑安装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店区卫固镇人民政府诉淄博市宏达建筑安装公司超付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尚有1636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4)张湖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