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月红与杨锦春、李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红,杨锦春,李树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259号原告李月红,居民。被告杨锦春,居民。被告李树栋,居民。原告李月红诉被告杨锦春、李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月红、被告杨锦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树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月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日,被告杨锦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为1.5%,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500元,共计60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锦春辩称,借原告款50000元属实,且已经归还10000元,被告同意归还借款,但现在没有还款能力。被告李树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杨锦春向原告李月红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锦春于2015年9月13日偿还10000元,原告对于其他款项索要无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还款收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锦春向原告李月红借款50000元及被告已向原告还款10000元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还款收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锦春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杨锦春偿还借款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已向原告还款10000元,应在原告主张的利息中扣除。原告要求被告李树栋承担还款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树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锦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月红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已归还的10000元应予冲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元,已减半收取657元,由被告杨锦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3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