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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戴江霞与张春红,秦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江霞,张春红,秦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98-1号原告戴江霞,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川,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红,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被告秦晓娟,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江霞诉被告张春红、秦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江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江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江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1520元,以上费用共计3670元,由原告戴江霞负担。审判员  崔龙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袁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