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戴江霞与张春红,秦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江霞,张春红,秦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98-1号原告戴江霞,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川,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红,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被告秦晓娟,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江霞诉被告张春红、秦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江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江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江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1520元,以上费用共计3670元,由原告戴江霞负担。审判员 崔龙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袁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