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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蒲小娟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94号原告:蒲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刘庙行政村北康自然村。被告:康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刘庙行政村北康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理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单米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