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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长万,胡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长万,胡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2149号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平街第11楼,公民身份号码28487513-1。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被告张长万,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胡凤英,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长万,胡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