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赵晓云与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云,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赵晓云,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府古镇。法定代表人王子龙,男,25岁。申请执行人赵晓云与被执行人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扶劳人仲字(2015)第12-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晓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63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9元,以上共计3402元。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倒闭,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公司场地系租用),法定代表人王子龙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扶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扶劳人仲字(2015)第12-11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