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12号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奈某某、第三人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奈某某,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12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奈某某。第三人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奈某某、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书记员 王闻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