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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12号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奈某某、第三人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奈某某,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12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奈某某。第三人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奈某某、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书记员  王闻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