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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一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叶本红与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本红,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1316号原告:叶本红,灵活就业者。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广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兵兵,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凯丰,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1558号。法定代表人:卜韵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本红诉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本红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本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本红撤回对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