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深圳吉恩镍业有限公司与邹智勇、深圳市宗基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吉恩镍业有限公司,邹智勇,深圳市宗基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481号原告:深圳吉恩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广华,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智勇,男,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深圳市宗基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姜春礼。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吉恩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智勇、第三人深圳市宗基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邹智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280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博正投资担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博正诉保第0004号],同意为原告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652800元为限,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以人民币6528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邹智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28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小波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妙颜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