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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易门统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门统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易门统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崇武,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6621XXXX。地址:易门县龙泉镇大椿树。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代超,系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57729071-9。地址:元谋县黄瓜园镇原水泥厂内。本院在执行易门统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元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易门统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助磨剂货款125469.40元,案件受理费2272元,合计人民币127741.4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2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光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