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学江与徐红利、崔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学江,徐红利,崔强,钱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庄学江,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扣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利,居民。被告崔强,居民。被告钱明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明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明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钱明青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