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业军、余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军,余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王业军,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余志宏,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王业军与被执行人余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地务工无法查询其下落,申请人王业军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60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终字第0024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审 判 长 朱 琦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代理审判员 张 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