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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246号原告张某甲,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张某乙,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