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溦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98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延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溦,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委托代理人刘延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诉称,2011年11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截止2015年5月25日累计欠款本息共计92282.83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3608.80元,利息1565.08,费用7108.95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给付至清偿之日利息及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溦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被告陈溦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5768711441046。被告开卡消费后,截止到2015年5月25日累计欠款本金83608.80元,利息1565.08,费用7108.95元,共计92282.8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账单查询明细表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双方即建立了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欠款未予全部清偿,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及费用共计92282.83元的请求,证据充分,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溦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83608.80元,利息1565.08,费用7108.95元,共计92282.83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15年5月26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及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07元由被告陈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陈溦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利群代理审判员 朱 璘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