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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宏亮、王卫东与保定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46-1号原告王宏亮。原告王卫东。被告保定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学府胡同22号院1-1-1101。法定代表人王双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凯。被告王双印。被告林雷因。被告刘西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亮、王卫东与被告保定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凯、王双印、林雷因、刘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亮、王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凯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