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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鹤岗市人民医院与王德仁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岗市人民医院,王德仁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鹤民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崔子平,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胡凤军,系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仁,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玉春,系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鹤岗市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鹤岗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胡凤军,被上诉人王德仁及委托代理人关玉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王德仁于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2月28日到被告鹤岗市人民住院治疗78天,被诊断为身体多处骨折,并于2011年12月28日对原告实施了手术治疗。在审理期间,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原件显示医疗费的数额为475.00元。在原告起诉前,即2014年10月16日鹤岗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本次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2,2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2015年5月20日,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告对原告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目前左足外旋有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0%-70%;伤残十级、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2个月,需一人护理60日,需营养期限60日,因已定残故不支持手术治疗,因本次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3,500.00元。在审理中,因被告对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原审法院认为,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证实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475.00元,误工费4,000.00元(2,000.00元×2个月),护理费6,706.00元《2013年度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794.00元÷365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00元(78天×50.00元),伤残赔偿金38,435.00元(2014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09.00元×17年×10%)、营养费3,000.00元(60天×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以上合计58,516.00元。按照司法鉴定书确定的被告的过错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40,961.00元(58,516.00元×70%)。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鹤岗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德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961.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驳回原告王德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被告鹤岗市人民医院承担。鉴定费5,700.00元,原告王德仁承担1,710.00元,被告鹤岗市人民医院承担3,99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鹤岗市人民医院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原审原告王德仁服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被上诉人王德仁在上诉人鹤岗市人民医院就医后,认为上诉人对其治疗存在过错。后经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证实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同时又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的相反证据。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鉴定予以采信,并无不妥,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应支持。由于上诉人对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无异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上诉人鹤岗市人民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任 重审判员 顾立宏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红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