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胥秀琼、赵清冬与南充人社局、四川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秀琼,赵浩东,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庆行初字第146号原告胥秀琼,女,汉族。原告赵浩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婉丽(特别授权),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代俊,职务副局长。第三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银,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胥秀琼、赵浩东诉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决定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秀琼、赵浩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 俐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人民陪审员 曾 胜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庞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