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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于小牛与孔晓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XX,孔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895号申请执行人于XX被执行人孔XX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晋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孔XX赔偿于XX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42527.9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执字第008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