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进元与王宝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元,王宝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杨进元,男,汉族。被告王宝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元与被告王宝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6日原告杨进元以被告已赔付修理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进元撤回对被告王宝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进元负担。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