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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襄阳金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588号。法定代表人付祖杰,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襄阳金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20624000019254,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舞旗山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章运明,襄阳金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工商处字(2015)第42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申请执���人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南工商处字(2015)第42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义审判员  刘守明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明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