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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庆标诉张现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241-1号原告李庆标,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现功,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祖喜星,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标诉被告张现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冬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