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庆标诉张现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241-1号原告李庆标,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现功,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祖喜星,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标诉被告张现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冬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