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祝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15号原告:祝某,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胡某,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祝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