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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祝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15号原告:祝某,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胡某,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祝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