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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二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站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诉焦作市第十五中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焦作市第十五中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金初字第00022号原告焦作市中站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徐红利,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东河,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系原告职工。被告焦作市第十五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中站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焦作市第十五中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中站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中站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中站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