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003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亚光与楚云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亚光,楚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00368-11号申请执行人:姜亚光,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楚云龙,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亚光与被执行人楚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蒙执字第00368-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楚云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县支行的工资,但楚云龙还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楚云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户为:2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牛志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