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4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4727号被执行人:刘艺,男。被执行人刘艺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了(2015)庄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0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移交执行。执行标的额:罚金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到期后,其仍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人系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住信阳市光山县城关镇龚寨村喻油坊,因流窜至大连市沙河口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盗窃,以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被执行人因在服刑期间,无履行能力,且系外地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现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贤永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