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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5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浦江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丰治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江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丰治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062-1号申请执行人浦江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荣。被执行人丰治友。原告浦江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治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丰治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50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