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郭延文诉杰恩斯拜克#U2022哈依沙,巴孜拜克#U2022哈依卡孜,努里夏什#U2022拜斯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延文,杰恩斯拜克·哈依沙,巴孜拜克·哈依卡孜,努里夏什·拜斯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郭延文,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工商个体,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杰恩斯拜克·哈依沙,男,哈萨克族,1968年9月出生,牧民,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巴孜拜克·哈依卡孜,男,哈萨克族,1967年5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努里夏什·拜斯汗,女,哈萨克族,1969年11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郭延文与被执行人杰恩斯拜克·哈依沙,巴孜拜克·哈依卡孜,努里夏什·拜斯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杰恩斯拜克·哈依沙,巴孜拜克·哈依卡孜,努里夏什·拜斯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延文借款4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郭延文要求被执行人杰恩斯拜克·哈依沙,巴孜拜克·哈依卡孜,努里夏什·拜斯汗应给付案款40000元,诉讼费400元,合计40400元。并要求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杰恩斯拜克·哈依沙,巴孜拜克·哈依卡孜,努里夏什·拜斯汗经查询银行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巴    合     提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