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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邰圣琴与余青华、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圣琴,余青华,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60-1号原告:邰圣琴,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余青华,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被告: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定代表人:余青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邰圣琴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解除对被告余青华、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2万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余青华、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