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邰圣琴与余青华、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圣琴,余青华,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60-1号原告:邰圣琴,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余青华,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被告: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定代表人:余青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邰圣琴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解除对被告余青华、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2万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余青华、马鞍山市万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