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恢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红与王孝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王孝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恢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高红,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孝波,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3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4156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3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1560元及利息,尚未支付41560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