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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德余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新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德余,福建省建瓯市新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叶德余,男,1974年0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新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周跃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德余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新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德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正在评估、拍卖,因涉及其他相关系列案件,目前暂无法处置变现,其他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