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君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君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15号原告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珠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恩来,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君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钟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君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法官助理奚鹏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超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