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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桂银与被告杨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银,杨婷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杨桂银,女,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东阿县高集镇。被告杨婷婷,女,198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新城街道办事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原告杨桂银与被告杨婷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开庭前依当事人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绪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