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20-8号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仲裁委员会(2013)丽仲案字第8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6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20万元,仲裁费、公告费共计5703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遂昌雄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遂昌泰和竹业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且歇业多年,其房地产、机器设备均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抵押财产,已被遂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处置款不足偿还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债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世雄、徐菊云负债金额特别巨大,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民、田建玲所有的借款抵押房产,因租赁异议之诉尚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遂昌雄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遂昌泰和竹业有限公司、张世雄、徐菊云可供执行财产,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异议之诉终结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丽执民字第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