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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张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昊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科技工业园。被执行人张同芳,男,1965年02月0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起凤镇穆寨村。本院在执行淄博昊福物资有限公司诉张同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83474.1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