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祖珍、陈寿其、张思铭、谢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祖珍,陈寿其,张思铭,谢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郑祖珍,女,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寿其,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张思铭,男,1983年9月25日,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谢丽丽,女,1990年9月28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祖珍、陈寿其、张思铭、谢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祖珍、陈寿其、张思铭、谢丽丽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祖珍、陈寿其、张思铭、谢丽丽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祖珍、陈寿其、张思铭、谢丽丽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周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