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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影、兰溪市巨能环保燃料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巨能环保燃料有限公司、兰溪市铭美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影,兰溪市巨能环保燃料有限公司,兰溪市铭美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369号原告杨影。被告兰溪市巨能环保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美云。被告兰溪市铭美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劲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影与被告兰溪市巨能环保燃料有限公司、兰溪市铭美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影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影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