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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俊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73号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25号。法定代表人国步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起,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耿金霞,办公室主任。被告刘俊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