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与吴小祥,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吴小祥,张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小康城二号楼五楼。法定代表人:袁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祥,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佳,女,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上诉人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小祥、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7879.6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达燕代理审判员 梁志代理审判员 申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