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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商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韩士军等三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韩士军,李庆荣,刘增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为夏津县。法定代表人:李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兴华,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系原告公司客户经理。被告:韩士军,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李庆荣,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刘增勇,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韩士军、李庆荣、刘增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韩士军、李庆荣、刘增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75元。审 判 长  张振霞人民陪审员  傅 雷人民陪审员  孟令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兴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