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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祥成与杨增军、孟凡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成,杨增军,孟凡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331号申请人孟祥成。被执行人杨增军。被执行人孟凡学。孟祥成申请执行杨增军、孟凡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孟祥成依据生效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执行人杨增军、孟凡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魏薇借款50000元、利息1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一、二审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96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增军、孟凡学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