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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冈信用社与张正元、许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冈信用社,住所地饶平县。负责人郑何荣,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正元,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被执行人许玩君,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冈信用社与张正元、许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潮平法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书确认,张正元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冈信用社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8月31日结欠的利息为133864.3元,自2013年9月1日起至该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为本金55万元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张正元在诉讼期间计付的利息10000元应予抵除);许玩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即被告张正元名下的位于饶平县黄冈镇汕汾公路北沙园大路东侧南之6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正元名下有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潮平法执恢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但目前尚无法变现处理。另,被执行人张正元名下有位于饶平县黄冈镇汕汾公路北沙园大路东侧南之6号的房产,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潮平法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该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因客观情况暂时难以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未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虽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目前尚无法变现处理。另,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因客观情况暂时难以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平法执恢字第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郑瑞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旭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