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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陈学强、周长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陈学强,周长英,王金滨,张艳萍,刘素清,李振峰,张金华,陈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87号金融服务区E座。负责人马杰,行长。被执行人陈学强。被执行人周长英。被执行人王金滨。被执行人张艳萍。被执行人刘素清。被执行人李振峰。被执行人张金华。被执行人陈金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执行人陈学强、周长英、王金滨、张艳萍、刘素清、李振峰、张金华、陈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