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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张守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民,张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民,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物资储运榆次公司员工,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张守强,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伯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刘建民与张守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 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