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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维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维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863号罪犯李维阳,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维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8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维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维阳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维阳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维阳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