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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生利科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生利科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深圳市生利科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大尔山三联工业区二栋一、三、四层。法定代表人刘科庆。委托代理人黄春祥,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大同。申请人深圳市生利科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6496966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神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6233.55元,付款行为兴���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生利科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深圳市生利科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   悦   秋审判员 林一华审判员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剑   珍 百度搜索“”